20. 管辖和争议解决
20.1 您确认并同意,如果发生任何争议、争论、分歧或权利主张,包括本条款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由本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双方应首先根据届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 如果在第20.1条中规定的调解请求提交后的九十(90)日内未通过签署和解协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则该等争议应提交HKIAC,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
20.3 您同意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3)名。 我们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您应指定一(1)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应由HKIAC的主席指定。 该等仲裁员应自由选择,各方在选择仲裁员时不受任何指定名单的限制。 仲裁程式应以英文进行。
20.4 您同意我们不应被要求提供档的一般发现资讯,而仅可被要求提供与争议结果相关且对争议结果有实质意义的特定的、经识别的档。
20.5 任何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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